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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智库劳动争议调委会提示:用工单位劳务派遣用工法律风险防控要点时间:2026-07-06
劳务派遣,是指劳动者和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实际上为用工单位工作。其目的是为了降低用工成本、规避用工风险,以及便于用工管理。那么用工单位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中应当注意哪些法律风险? 01风险提示
一、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基于劳务派遣协议形成劳务派遣关系。劳务派遣协议需要约定派遣劳动者的人数、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费以及支付方式的责任。 二、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了要载明《劳动合同法》第17条的规定内容以外,还需要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三、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基于实际的用工形成用工关系。用工单位必须对劳动者承担基于用工而产生的义务,如:《劳动合同法》第62条规定的义务。 四、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工单位。 五、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02 防 范 措 施
1.对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管理 用工单位要着重检查劳务派遣单位是否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主体、劳动合同的内容和期限以及劳动合同的续签等都是管理的重要内容。劳务派遣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注重签订劳动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 2.对劳务派遣单位服务内容的管理 用工单位在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等费用后,要及时督促劳务派遣单位及时为派遣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和按约定支付工资。 3.对用工单位商业信息的管理 由于用工单位采取劳务派遣形式,企业的工资信息、员工信息、部分商业信息会被劳务派遣单位或被派遣劳动者掌握。如果这些信息是涉及保密的,用工单位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员工之间进行约定,既可以在服务协议中约定,也可以就此单独签订独立的保密协议。 4.对劳务派遣单位的服务质量考核 用工单位通过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定期质量考核,从中提取需要知道的信息,及时了解劳务派遣单位的服务质量、派遣员工的满意度等。 03法 律 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 河南省智库文化研究院劳动争议联合调解委员会 编辑:张艺 |



